建筑业资质、转包、挂靠等有哪些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9 09:46:25
建筑业资质、转包、挂靠等有哪些管理规定?
一、资质管理与行业准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12个类别,一般可分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四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设有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预拌混凝土等36个类别,一般可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序列资质只授予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主体不在建筑资质的授予范围之内,因此上述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具备资质要求的建筑活动。
二、禁止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方将业主发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第三方,由于业主将工程交由承包方承包,看重的是工程承包方的资质、品牌、实力等因素,关注的是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因素,如果工程承包方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损害的是业主的利益,考虑到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还会危害到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严格禁止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三、 禁止违法分包
为了满足施工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分工协作,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部分工作量对外分包,但是分包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将损害建设方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严格禁止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四、禁止资质挂靠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进入建筑市场必须要有资质,且只能在自身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部分无资质或低资质主体受利益的驱使,以借用他人资质形式从事建筑活动,这就是所谓的资质挂靠。
在实际操作中,挂靠行为通常是和转包共生共存的,被挂靠方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经营,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为数不少的大型集团母公司往往只允许本集团成员借用其资质,部分业内人士将此类内部挂靠称为“资质共享”或“内部合作”。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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