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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资质变更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0-04-22 14:06:13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除需提交《余杭区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发证机关在签发新许可证时应收回旧许可证,并在新许可证上注明原因和原许可证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说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说明,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其他内容更改
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内容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在申请变更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
3.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修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项目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原件)。
3.监督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备案表。(通过投标提供)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设计单位的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终止协议(原件)。
3.设计变更单位设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设计调整的,应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设计调整批准文件。
4.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证书(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建设规模的变化。
1.建设规模缩小。
(1)变更申请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证明。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规模扩大。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规模的施工图审查证书。
(4)增加项目成本的余杭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规模的施工图审查证书。
(4)施工合同。
(5)增加一些招标程序。
增加部分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监督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
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账户存款证明)。
工伤保险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竣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原则上,扩展应限于两个。超过开工或竣工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申请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增加建设内容
如增加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在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承包单位施工。
1.项目建设申请表和项目类别审批表或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备案表。
2.建筑合同。
3.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和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4 .增加余杭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项目费用(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由分包单位增加施工内容。
1.项目建设申请表和项目类别审批表或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备案表。
2.建筑合同。
3.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和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4 .增加余杭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项目费用(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5.从外地进入余杭区的建筑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适用于建筑企业。
7.项目经理保存凭证
8.《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暂停施工
因某种原因暂停在建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包括时间、原因、施工现场、维护管理措施等。(经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发证机关批准后,暂停施工的时间应在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
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应当在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复工和竣工时间。
五、证件遗失
建筑施工许可证遗失,建设单位可持下列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发证机关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在区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损失声明。

本文文章地址:http://www.scxor.com/news/gs/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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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资质变更申请表

2020-04-22 14:06:13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除需提交《余杭区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发证机关在签发新许可证时应收回旧许可证,并在新许可证上注明原因和原许可证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说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说明,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其他内容更改
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内容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在申请变更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
3.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修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项目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原件)。
3.监督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备案表。(通过投标提供)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设计单位的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终止协议(原件)。
3.设计变更单位设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设计调整的,应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设计调整批准文件。
4.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证书(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建设规模的变化。
1.建设规模缩小。
(1)变更申请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证明。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规模扩大。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规模的施工图审查证书。
(4)增加项目成本的余杭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规模的施工图审查证书。
(4)施工合同。
(5)增加一些招标程序。
增加部分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监督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
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账户存款证明)。
工伤保险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竣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原则上,扩展应限于两个。超过开工或竣工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申请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增加建设内容
如增加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在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承包单位施工。
1.项目建设申请表和项目类别审批表或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备案表。
2.建筑合同。
3.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和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4 .增加余杭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项目费用(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由分包单位增加施工内容。
1.项目建设申请表和项目类别审批表或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备案表。
2.建筑合同。
3.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和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4 .增加余杭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项目费用(变更)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5.从外地进入余杭区的建筑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适用于建筑企业。
7.项目经理保存凭证
8.《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暂停施工
因某种原因暂停在建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包括时间、原因、施工现场、维护管理措施等。(经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发证机关批准后,暂停施工的时间应在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
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应当在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复工和竣工时间。
五、证件遗失
建筑施工许可证遗失,建设单位可持下列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发证机关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在区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损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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